1998年6月16日,山西省保德县地税局集贸税务所所长王和平带领王增学等三人到该县河滨集贸市场征收个体户王保兴当月税款时,王保兴以种种理由拒绝缴纳税款。王和平等税务干部向王宣传税收政策无效后,经报县地税局局长批准,对其开具了《查封、扣押货物通知书》。王保兴与王妻竟对税干大打出手,致使王增学左膀严重受伤。
1998年12月20日,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抗税罪判处王保兴有期徒刑六个月,王不服上诉忻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该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摘自《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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